中国化肥加工贸易政策变迁及改革展望
发布时间:2021-04-21 08:56:18 来源:锋火台

2020121日起,大多数化肥类货物不再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恢复为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和出口。与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可以依法筹划执行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税、成品复出口时增值税按规定“免抵退”,相应降低了出口经营成本。近十几年化肥加工贸易进出口均属于禁止类,目前多数化肥进出口经营企业没有实际操作过加工贸易。本文详细介绍中国化肥加工贸易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进出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筹划,并对加工贸易政策改革方向做出展望。 

中国化肥加工贸易政策的历史和现状 

    加工贸易是一种“两头在外”的对外贸易形式,全部或部分原辅料需要进口,加工后的成品复出口。允许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出口货物是一种国际惯例。但是,出于贸易平衡、宏观调控、海关监管等需要,禁止或限制化肥等部分重要敏感货物的加工贸易也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中国对多数化肥品种加工贸易进出口政策经历了允许、禁止、解禁的过程。 

1.1 化肥加工贸易进出口均不设限(19995月底之前) 

    自中国开始发展加工贸易之初至19995月底,化肥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和出口均没有被禁止和限制。在此期间,以进口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复出口农副产品还成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以进养出”、“三来一补”、进料加工等加工贸易业务。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对外贸易方式较为简单,同少数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记账结算的易货贸易方式,同少数西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现汇贸易方式。改革开放开始后,中国增加了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等灵活多样的贸易方式。1979年国务院转发原对外贸易部《以进养出试行办法》(国发〔197981号文)时明确规定,以进养出的范围除了包括进料加工、对外加工装配外,还包括进口化肥等种植农副土特产品出口。按当时的税收规定,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国内企业,专为生产出口农副产品或化工产品而进口的化肥原料可免征进口关税、工商税(后来改为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89年设定的《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和1998年设定的《禁止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限制类来料加工项目》,均没有涉及化肥类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工贸易金额逐年上升,1981年加工贸易仅占全部进出口总值的6.0%,到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比重首次超过一半,达50.6%1998年最高上升到53.4%。加工贸易增长过快,带来了不利于对敏感商品实施监管、造成环境污染、冲击一般贸易出口等弊端。为了规范来料加工管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8945日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不得搞来料加工的商品目录;1998424日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决定自199861日起设定来料加工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和进口原料复出口化肥均不在禁止和限制之列。

    国务院当时出台的引进台湾、香港、澳门企业投资促进政策,鼓励在境内开展农业及土地开发,允许开展以进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复出口农产品的加工贸易。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仅享受保税政策,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料还免征进口环节税,并且免领进口许可证。港澳台、韩国、日本等外资企业在广东(含建省之前的海南岛)、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建立的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需要自用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均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另外,1992年起台湾某企业在境内投资的多家曼海姆法硫酸钾工厂,专为生产出口硫酸钾而进口的氯化钾原料,也可以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

    化肥实行专营时,仍允许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化肥。1988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决定自198911日起对化肥等农资实行专营,进口化肥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进口的化肥均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计划统一对外订货。199411日起,原国家计委、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化肥被列入《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实行进口配额管理,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化肥除外。199471日起,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化肥被列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目录》,但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进口自用化肥可仍由承担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 

1.2 禁止为种植出口农产品而加工贸易进口化肥(19996月起) 

    199961日起,《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开始执行,国家开始禁止为种植出口农产品而进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加工贸易。从政策出台的过程和背景看,禁止的原因是海关无法实行有效的保税监管。

    1999年中国进入加入WTO199511月之前的“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关键时期,中国需要遵循WTO规则和双边谈判进展推进在对外贸易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改革。1999410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在华盛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此举被认为是中国加入WTO的前奏。中国国内也开始为一旦加入WTO后如何按规则做好对外贸易许可和海关监管工作推进改革。为了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国务院决定自199961日起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将海关无法有效监管的商品列为加工贸易禁止类;对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列为限制类,对其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农业生产资料,就因加工单耗无法标准化、保税货物流向容易造假而无法有效监管等原因,被列为加工贸易禁止类。

   根据当时有效的加工贸易监管制度,以进口化肥为原料加工生产不在禁止类目录的工业产品复出口,仍可以办理加工贸易。比如,以进口氯化钾加工氢氧化钾、碳酸钾、硫酸钾等产品复出口,以进口磷铵、进口氯化钾等原料加工复合肥复出口,都属于允许类加工贸易项目。

    为种植出口农产品而进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加工贸易方式,直到现在仍按禁止类管理。现行有效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明确规定“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1.3 全面禁止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200411月起) 

    2004101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2004年第55号公告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200411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新目录将9种煤炭货物进口、(HS31章肥料)所有化肥进口等新增为加工贸易禁止类货物。

    中国加入WTO谈判期间,中国的化肥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企业规模小、装置落后、自动化和劳动生产率低下,需要设置一定的保护期和产业促进政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尽管制成品复出口不会直接影响国内化肥供应平衡,但是会影响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的价格谈判和整体协调。

    2004826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2号公告,赋予以下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1.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辽宁西洋特肥股份有限公司,3.山东省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4.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这五家企业进口钾肥必须严格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用于经营销售。根据外贸管理法律法规,取得自主进口经营权后,这五家企业不仅可以自行进口钾肥用于国内销售的复合肥,还可以自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钾肥制成复合肥后复出口。

    避免新增进口资质企业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影响一般贸易,应该是此次禁止化肥加工贸易进口的主要原因。另外,禁止加工贸易进口可防止冒领补贴。财政部2004年发布了《关于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财企〔200435号),磷酸二铵进口企业可以凭海关进口报关单按100/吨向财政部申请补贴,但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磷酸二铵因成品用于复出口不应该享受补贴。 

1.4 全面禁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2007426日起) 

    20074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2007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2007426日执行。海关编码第31章的全部肥料(含有机肥料、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共34个编码的货物)新增至加工贸易出口禁止类货物目录。对于新目录执行前已经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继续执行至合同有效期结束。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以及保障化肥国内供应需要。

    2004年起,为防止经济过热,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力度,涉及外贸政策和环保政策。在外贸政策方面,陆续降低出口退税水平,开始限制部分货物出口;在环保政策方面,多次掀起“环保风暴”,限制涉及“两高一资”的产业发展,对“两高一资”类产品限制出口。2004年至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5次参与原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管理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调整工作,至2008年初共有1729种(10HS编码)货物增补至《加工贸易禁止目录》,涉及化肥类货物34种。

    2003年以来,“三农”问题再度成为社会的焦点,成为全党和全国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化肥作为最重要的农资之一,限制出口、保障供应和价格稳定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宏观调控的重点。受限于WTO规则,中国不能出台直接禁止化肥出口的限制政策,只能使用取消出口退税、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加征出口特别关税、禁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等政策来调控。2004316日起,国家停止尿素出口退税(当时国内增值税按13%税率先征后返50%);200442日起,国家停止磷酸二铵出口退税(当时国内增值税按13%税率征收)。20051月至5月,尿素(仅限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征收260/吨从量出口关税;20056月份起,尿素出口改为从价季节性暂定关税,国内备肥用肥旺季高税率、淡季低税率。20076月起,磷酸二铵(仅限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也开始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

    尽管允许开展加工贸易,但加入WTO之前中国是化肥净进口大国,出口量很少,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属于“偶发”业务。从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20号)内容看,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当时曾办理过进口硫磺等料件加工成磷酸铵、重钙复出口的进料加工业务。从海关总署办公厅1999年印发的《关于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料加工尿素的批复》(署办税〔1999370号)文件看,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曾办理过涉及化肥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

    在2007426日之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口磷矿石、进口煤炭、进口天然气等可用作化肥生产原料的货物已经先后被列入禁止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将9种煤炭产品首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口)目录,20041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将4种磷矿石产品首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口)目录,2005519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82号公告将天然气首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目录,20061122日起执行。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7年磷酸二铵出口总量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占比很高。2006年全年中国共出口78.6万吨磷酸二铵,其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达33.3万吨,占比达到42.3%2007年全年中国共出口197.1万吨,其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64.8万吨,占比达32.9%。尽管2007426日起不再批准新加工贸易项下化肥出口业务,但是对新政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合同允许执行到合同期结束,直到2008年度仍有10.9万吨磷酸二铵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报关。 

1.5 化肥加工贸易政策“解禁”情况(2020121日起) 

    202011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以2020年第54号公告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从禁止目录中剔除了199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的货物,调整了37项加工贸易的禁止方式。其中,剔除了24个涉及化肥类商品编码,由禁止调为允许,允许作为加工贸易料件进口并且允许作为加工成品复出口;调整了6个涉及成分中含有“硝酸铵”的化肥类商品的禁止方式,允许作为加工成品复出口,仍禁止作为加工贸易料件进口。

    对照各海关编码对应的具体品种,此次“解禁”政策生效后,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各种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各种复合肥(不含有硝酸铵成分)均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出口。仍有少部分化肥保留禁止加工贸易管理。

2020121日起仍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管理的化肥

化肥种类

作为加工料件

作为加工成品

氯化铵、硝酸钾

硫酸锌、硫酸镁

允许加工贸易进口

禁止加工贸易出口

硫酸铵、氰氨化钙

禁止加工贸易进口

禁止加工贸易出口

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化肥

禁止加工贸易进口

允许加工贸易出口 

    此次“解禁”是在国家多举措减少疫情对经济、外贸的影响背景下出台的调控政策。20203月,商务部基于“稳外贸”、“稳就业”向有关协会征求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意见,拟筛选一批符合环保要求、技术进步的产品从目录中调出。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分会联合向商务部提出了将所有化肥恢复允许加工贸易进出口的政策建议。经相关部门会商,商务部认可国内化肥生产过程中的环保、安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发达国家控制水平,报国务院批准将大多数肥料调出加工贸易禁止目录。硫酸铵主要是脱硫除氨(铵)环保工艺副产,加工贸易单耗核定、保税监管难度大;氰氨化钙、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化肥涉及安全问题;这些肥料仍保持禁止加工贸易禁止政策。另外,有可能用作化肥原料的煤炭、磷矿不再此次“解禁”之列。

    根据现行加工贸易禁止目录和监管政策,2020121日起可以开展加工贸易以及不可开展加工贸易的对应加工制成关系见下表。

 

化肥加工贸易进出口政策变迁速查表

对应加工制成关系

加工贸易禁止和允许情况(不考虑过渡期▲)

进口化肥/出口农产品

199961日之前允许;199961日起禁止(不可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煤炭/出口尿素

进口氯化钾/出口硝酸钾

2004111日之前允许;2004111日起禁止(不可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磷矿/出口磷复肥

2005519日之前允许;2005519日起禁止(不可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化肥/出口复合肥

进口氯化钾/出口硫酸钾

进口氯化钾/出口氢氧化钾

2004111日之前允许;2004111日至20201130日禁止;2020121日起允许(目前可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天然气/出口化肥

20061122日之前允许;20061122日至20201130日禁止;2020121日起允许(目前可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硫磺/出口化肥

进口合成氨/出口化肥

进口硫酸镁/出口含镁化肥

进口硫酸锌/出口含锌化肥

2007426日之前允许;2007426日至20201130日禁止;2020121日起允许(目前可开展加工贸易)

▲关于加工贸易政策过渡期:由禁止调为允许,标明的执行日起生效,不设过渡期;由允许调为禁止,标明的执行日起不再办理新合同,执行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允许过渡至合同期结束(以企业为单元管理海关联网监管企业设定若干个月的过渡期)。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 

    与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相比,开展加工贸易的料件在进口环节和复出口环节享受免税政策,是一种保税业务。为了防止走私、维护贸易秩序,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加工贸易制度体系,并对加工贸易料件进行保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目前中国加工贸易制度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制定加工贸易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是海关总署,各地海关负责具体监管工作。 

2.1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审批制度 

    在201691日之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之前,必须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及各地商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自身没有加工能力、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生产的,经营企业还需要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对应不同的加工贸易合同,经营企业向商务主管机关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商务部决定自201691日起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审批许可,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的进出口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均可以直接按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的审批同时取消,改为经营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

    2019年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事前监管进一步简化。商务部决定20191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在全国统一的网络平台上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平台自行将承诺信息传输至海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调整。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商务部统一平台上自主承诺内容分三种类型(见下表)。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自主承诺内容

企业类型

适用情景

承诺内容

经营加工企业

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的经营企业,具备自行加工(全部或部分工序)的场所、设备、人员等生产能力。

经营状况+生产能力

经营企业

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的经营企业不自行加工,而是委托有生产能力的加工企业加工。

经营状况

加工企业

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制成品交付给经营企业复出口。

生产能力

    此次“解禁”政策生效后,恢复允许开展化肥料件进口或化肥制成品复出口类的加工贸易,与十几年前相比,具备相应生产加工能力的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向商务主管机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手续已经取消或简化。 

2.2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备案;未办理纳税手续的进口料件、复出口制成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均按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监管过程涉及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口报关、加工、复出口报关,监管期间直至手册核销。

     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手续是保税监管的起点。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有效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在海关的信用等级有相关“否决项”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税额担保。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存储、转移、领用、加工、复出口全过程均按要求接受海关监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经主管海关批准,进料加工进口保税料件可以与同一企业的同种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海关对实际已经复出口的保税料件批准核销,对未复出口的各种保税货物依法征税(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的需要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2020121日起,化肥加工贸易“解禁”后,若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3种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要向海关提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若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氯化钾等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化肥类货物,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报关时不需要向海关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为了维护钾肥进口秩序,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出台新规,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打了个“办证”的补丁。202112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67号公告,公布202111日起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同时明确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按现行规定,只有具备化肥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才可以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申请办理化肥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企业可以委托有化肥进口经营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此“补丁”只针对列入目录的化肥成品,不涉及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硫磺、合成氨、硫酸镁、硫酸锌等原辅料。   

进出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筹划 

    利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保税制度,化肥开展加工贸易可以节省进出口关税,也可以节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资金占用成本。利用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可相应降低化肥出口的税负,降低经营成本。 

3.1 化肥加工贸易进出口关税 

    中国按WTO规则对多数货物设定了最惠国税率,即对原产于WTO成员国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并对其中部分货物设定了暂定税率。以进口氯化钾为例,除了原产于智利、老挝等适用协定或特惠税率0%外,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加拿大、德国、以色列等国最惠国税率为3%;除纯氯化钾外的其他氯化钾,因设定了最惠国暂定税率,进口关税减按1%执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氯化钾用于复出口钾盐或含钾复合肥,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可节省3%(纯氯化钾)或1%(其他氯化钾)的进口关税税额。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硫磺、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锌、硫酸镁等涉及进口关税,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这些化肥或原料用于加工复出口,均可以相应降低成本。 

化肥相关货物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关税

货物名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或特惠税率

硫磺

3%(暂定1%

东盟等0%

天然气

0%

东盟等0%

氨及氨水

5%(暂定0%

 

纯氯化钾

3%

智利、老挝等0%

其他氯化钾

3%(暂定1%

智利、老挝等0%

关税配额内尿素

4%(暂定1%

 

硫酸钾

3%(暂定1%

澳大利亚、智利、老挝等0%

硫酸镁

5%

东盟等0%

硫酸锌

5%

东盟等0%

    另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征收关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要扣除进口料件价值所占比例,即复出口时进口料件价值对应金额不征出口关税。如果化肥征收出口关税,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可有效降低出口关税税负。 

3.2 化肥加工贸易进出口增值税 

    目前化肥属于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出口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按照增值税征管法律法规,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进口料件价值在复出口销售额中对应金额免征增值税;来料加工复出口时,境外提供的来料以及含所耗国内料件价值在内的所有“工缴费”免征增值税。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加工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定义

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要求加工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口料件监管

经批准,可同企同质串换。

不得串换。

出口增值税

(出口退税)

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出口额中所耗国内料件和增值部分按货物退税政策退税或征税。

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出口额中所耗国内料件和增值税部分全部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退税政策适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目前化肥是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增值税退税的货物,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201591日之前,化肥内销免征增值税或行征后返。201591日起,化肥内销全部恢复为征税。

    按照增值税征管法律法规,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复出口化肥成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目前税率为9%),原料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抵扣,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税负基本相当。而来料加工复出口化肥产品可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中国设立增值税制度以来,一直对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政策。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管是否属于退税货物,其出口销售额均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按照加工贸易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来料加工的定义,其所耗的进口料件比例并没有限制,只要进口料件和复出口成品属于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货物,就可以按照规定设立手册按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化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其所耗国内料件、动力、原料运费、成品运费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项抵扣;但是,与内销化肥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抵扣的增值税仍可抵扣、不需要进项转出。 

3.3 化肥加工贸易关税增值税筹划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化肥加工贸易“解禁”后,复出口业务筹划为加工贸易,经营成本的降幅与进口料件进口关税水平、选择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有直接关系。

    对于进口关税高且进口料件占生产成本比重高的复出口业务,筹划为加工贸易方式可以节省关税支出。

    利用加工贸易备案不限制进口料件比例的规定,筹划进口不需要国营贸易资质的硫酸镁、硫酸锌等中微添加物作为进口料件,复出口含镁、含锌等肥料,不仅可以规避《进口关税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可以享受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由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专料专放、单独建账管理,与非保税货物要分开管理,会相应增加存放、管理成本支出。所以,在筹划贸易方式时,要统筹考虑节税、委托代理进口费用(适用于进口料件为需要国营贸易资质的化肥时)、保税货物管理成本等因素。 

化肥加工贸易进出口政策展望

    与其他进出口调控政策一样,化肥类货物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主要基于是国家对外开放和涉农物资的调控需要,每次的“收紧”或“放松”都有其政策背景。“放松”是为了落实促进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收紧”是为了保障国内供肥或保护国内化肥产业。我们可以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规划建议》)中找出国家对外开放和涉农物资调控方面的内容,作为展望中国接下来化肥进出口政策调控方向的依据。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规划建议》中对外开放政策主基调,要求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当前外部形势下,中国正在树立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大国形象”,需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会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出台更多、更宽松的进出口促进政策。中国会谨慎使用临时限制出口的季节性关税、特别关税等化肥进出口限制政策,更不会使用直接禁止进出口的指令性政策。

    国家对化肥等涉农物资调控更多地使用市场化手段,化肥生产流通环节的气电运税等优惠政策已经全部取消,仅保留了整车农用化肥铁路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和基准运价上浮不超过15%的价格管控政策。为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规划建议》中还提出了继续推进农用化肥减量施用的要求。

     此次加工贸易“解禁”是对化肥进出口管控的“调松”政策,仍有进一步“调松”的空间。据行业协会统计,中国各种二次加工型复合肥产能达1.5亿吨以上,而全年实际产量仅为约0.5亿吨,国内用肥淡季造成产能闲置。二次加工型复合肥工艺过程中不会产生废弃物,利用这些淡季闲置产能发展加工贸易,进口境外的氯化钾、尿素、磷酸二铵等基础肥料加工成复合肥复出口,没有环境风险。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料化肥最终会复出口至境外,不会直接影响国内化肥的供需平衡。建议政府职能部门择机修改“补丁”政策,允许化肥按一般商品办理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不再需要办理国营贸易资质、进口关税配额证明、自动进口许可等证件。

    另外,与农机、农药、饲料等其他农资类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甚至足额退税)相比,化肥仍属于出口不予退税商品。允许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和出口,并且对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即足额退税),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要求。鉴于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和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建议国家尽快恢复化肥类货物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李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