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十二期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启的。农村的改革迄今已整整40年。回顾农村改革这40年的历程,细数农业、农村、农民在这40年间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无法不使人感叹:真是“弹指一挥间”而又“恍若隔世”!40年前的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18户农民,在他们决心搞“大包干”的那份契约上按下18颗鲜红的手印时,他们没有想到,自己准备承担的那份风险竟然并没有降临;他们更没有想到,那18颗红手印竟然就成了点燃中国农村改革的星星之火。
 四十年来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这些成就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在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方面的成就,二是在改变思想观念、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成就。
 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取得突破后,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方面取得的成就远超人们的预期。1978年,我国粮食总产量6095亿斤,1984年达到了8146亿斤,增长了33.7%;人均粮食占有量,从1978年的633斤,增加到了1984年的781斤,增长了23.4%。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长到了1984年的355元,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后,实际增长了1.5倍,年均增长16.2%。197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标准为纯收入不足100元/人、年)为2.5亿人,贫困发生率为30.7%;到1985年,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到1.25亿人(标准为纯收入不足206元/人、年),贫困发生率降为14.8%。在短短五、六年时间中,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减贫的显著成效,不仅极大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而且极大鼓舞了人们对于坚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和决心。
 随着“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经营形式在广大农村的普及,改革深化所衍生出的后续变化,在对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下的体制、机制所形成的冲击,更是远超人们想象。
 第一,农民以“承包”的方式,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两权分离”,从而找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形式,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又使农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使整个农村经济既发挥着集体组织的优越性,又充分调动了农户家庭的积极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实际上就是将产权理论在农村改革实践中进行的应用,这是农民对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的杰出贡献。此后,“承包经营”的方式从农村进入了城镇,有力地打破了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初期面对的僵局,推动了整个经济领域的改革向纵深发展。
 第二,承包了集体土地的农户,只要能够使土地的产出比以往增加,那么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之后,就能够使“剩下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农产品不断增加。而农户在销售了“属于自己的”剩余农产品之后,他也就获得了积累个人资本的可能性。这样,农户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逐步积累起了属于个人的资产,并形成了改革初期最早出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这在已经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20多年后的中国,可以说是一件石破天惊的大事,但也正是由此才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第三,农户承包的集体耕地,因为还承担着必须“交够国家的”任务,所以部分土地还必须按国家的计划要求种植农产品;但是其余的土地则可以按市场的需求来自主安排种植价值更高的农产品。随着耕地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受国家计划控制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就逐步缩小。有些聪明的农户甚至把承包的全部耕地都用于生产市场紧缺、价值更高的农产品,然后再到市场上去交换用于“交够国家的”那部分农产品以及自家的口粮,以使自家的生产获取更高的收益。这种现象生动地体现了改革初期“计划”和“市场”这两种调节机制并存的“双轨制”所起的作用及其演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两大因素:一是农业的增产,二是市场的开放。当农产品的供给满足了计划的需要后,溢出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发育市场的基础;而有了市场,就必然会产生沟通需求与生产之间直接联系的机制,从而使生产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因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固然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将剩余产品直接进入市场的政策,在当时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肯定的是,在改革初期,大胆引入市场机制的开拓者是农民。
 第四,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它承担起了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职能。农户承包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作用其上的其他生产要素,如农具、种籽、肥料乃至劳动力等,都属于农户自己所有。因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农业,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混合经营,这显然也是农民在改革中的首创。
 农民在重塑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创造了大量对全局改革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的宝贵经验,但要把改革推向更高层面的整个经济体制,则必须有党和国家的决断和规划设计。实际上,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之后,党中央就一直在思考如何将它进一步引向深化和拓展。
 在1983年1月2日发出的第二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1984年元旦发出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三大重要政策:一是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二是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三是要求各地开展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个文件强调:“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可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可见,从那时起,党中央就把深化和拓展农村改革,定位在实现农民富裕、国家富强和四个现代化这样一个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宏伟目标上。
 此后的改革进展,大体上是循着这样的路径不断深化和拓展:改革商品流通体制——改革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改革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确立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
 重要商品实行统购统销、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分配、劳动力就业由国家统一安排等,这些都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改革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允许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破除对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就业的障碍,改革户籍制度等,这些方面的改革,实际就是在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也是在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壁垒、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把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到农村,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等,实质就是让公共财政惠及农业农村农民、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农村改革四十年的历程,实际上是从农民率先突破人民公社的农业经营体制障碍,到党中央总结、提炼、规范、推广农民创造的经验,再到党中央研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推动城乡改革、发展互促互动的过程。但必须看到的是,农民的创造、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对于突破改革初期的迷茫,对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体制、机制,都具有破冰启航的意义。正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站在农村改革四十周年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理由为已经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距实现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还任重道远,改革仍在路上,而回顾和总结,只是为了使尚无穷期的改革能够走得更加蹄急步稳、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