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2-10 00:00:00 来源: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全国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性质与作用

煤炭中长期合同是以煤炭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协商为基础、运输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签订,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统筹上下游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合同期限较长,数量和履约进度明晰,价格机制和运输方式明确的煤炭购销合同。

通过签订履约煤炭中长期合同,形成产运需稳定合作长效机制,有利于上下游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运力配置,实现平稳有序运行;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少煤炭价格波动,推动上下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降低用煤企业和社会用能成本,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持煤炭稳定可靠供应,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煤炭中长期合同的覆盖范围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供应方原则上覆盖所有核定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主要是发电、供热用煤企业,支持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行业用户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鼓励化肥生产等重点领域企业参与合同签订。

三、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期限要求

煤炭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3年及以上长期合同量不少于各企业签订合同量的50%。探索地方供暖企业、地方政府认定的农村居民采暖用煤经营单位签订季节性合同。

四、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数量要求

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21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扣除进口煤后应实现中长期供需合同全覆盖。当年用煤量可准确预测的,按预测用量扣除进口煤计划后全部签定合同;不能准确预测的,应结合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国内煤炭量和新投运机组等合理增长因素签订合同。地方供暖企业、地方政府认定的农村居民采暖用煤经营单位按实际需求签订合同。经铁路运输的发电供热用煤合同单笔不少于20万吨,治金、建材、化工等其他行业用煤合同单笔不少于10万吨。

五、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价格机制

煤炭中长期合同坚持“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实行月度定价,在550-850/吨合理区间内上下浮动。其中:

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暂按5500大卡动力煤700/吨签订;非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下水煤基准价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价格确定。

浮动价,采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综合指数4个指数,选取每月最后一期价格,各按25%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指数综合价格比基准价每升降1/吨,下月中长期合同价格相应同向上下浮动0.5/吨。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根据价格机制定期测算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外发布。

六、煤炭中长期合同的运力配置

煤炭中长期合同中应当明确运输方式、运输企业和运输计划等,供需双方应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供需双方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量不能超过供应企业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卸车存煤能力。铁路运输全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特别是往年兑现率高的供需企业配置铁路运力。对需要通过公路、水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鼓励供需双方提前确定运输企业并签订年度煤炭运输合同。

七、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工作要求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组织做好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煤炭供需双方要使用《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数量、质量、期限、流向、价格机制、运输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出现任何捆绑签订情况。合同预付款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指导供需双方抓紧衔接,力争在202112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将签订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线上合同汇总录入确认,同时在线签订诚信履约承诺,合同录入要确保真实有效,鼓励在线执行中长期合同。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在1220日前完成合同汇总,并及时送国家铁路集团衔接运力。国家铁路集团要加强运力统筹,在1224日前完成产运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再保留铁路运力。

八、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监管要求

 

产运需各方要综合考虑需求季节性波动、煤炭生产和铁路运力相对均衡的特点,协商一致将年度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并将各月合同量明确体现在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的视为月度均衡兑现。单笔合同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经铁路部门确认运力的年度中长期合同,确实难以执行的,经产运需三方同意,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2022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全部纳入“信用中国”网站的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供需企业要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及时如实在线报送履约数据,未按期报送履约情况且经提示仍不报送的合同,视为未履约。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定期将合同履约情况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的诚信履约保障平台,不断优化履约数据报送系统,做好平台管理和履约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开和泄露合同信息。

 

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实行月度统计、季度通报、半年度考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法依规将合同履约情况记入合同双方信用记录,并确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减少履约检查考核频次,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各有关方面要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监管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地方违约企业实施约谈、通报、信用公示和追责问责等惩戒措施。中央企业要将煤矿、电厂中长期合同签订率、履约率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制定煤矿、电厂的中长期合同签订率、履约率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合同履约情况第三方评估,督促提高履约水平。

 

九、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组织本地区企业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加强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监测分析,结合实际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省际间协调配合,指导煤炭中长期合同供需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强化互利互惠互保思维,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保持供需关系基本稳定,确保煤炭安全可靠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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